天山水泥公司辩称,丁某腿部受伤并不是搬宿舍造成的,而是股骨头坏死。丁某所持有的是造假的请假单,其严重违反公司的制度,旷工20天,天山水泥公司解除与丁某的劳动关系合理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丁某的诉求。
法院认为,职工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保护。原告丁某因病住院治疗并及时委托其子丁某某到被告天山水泥公司办理请假手续,并无不当。丁某某在替父亲丁某办理请假手续时获得班长及部门领导的批准,因科长和公司领导不在公司而未获得其二人的批准,丁某明知此事,而未通过适当途径报告,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就本案而言,虽然丁某未完整执行公司的请假程序,但其并没有旷工的故意,且被告天山水泥公司也未提供丁某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达到严重程度的相关证据。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患病在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原告丁某因病住院,尚在医疗期内,被告天山水泥公司便解除与丁某的劳动关系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系无效行为,其“无故旷工已达数日,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的理由也不能成立,双方依然存在劳动关系。遂依法判决被告某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丁某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无效。(通讯员 任万民) 2/2 首页 上一页 1 2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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