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因病在治疗期内,某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丁某误工旷工已达数日,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为由,在《巴音郭楞日报》发布公告,解除与丁某的劳动关系。新疆和静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丁某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无效。
2010年10月18日,丁某与天山水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双方建立劳动关系。2012年11月1日凌晨0时33分,丁某因病在农二师焉耆医院住院治疗。同日下午,丁某委托其子丁某某前往天山水泥公司请假。丁某某与堂弟小丁来到天山水泥公司领取了请假单,依次向班长张某、车间领导沈某、刘某履行了请假手续,因综合科长及公司领导不在公司,未得到其批准。经医院诊断,丁某系右髋关节全髋置换术后假体脱出。丁某2012年11月6日出院,医嘱继续皮肤牵引3周,卧床休息3周,1月后门诊复查。后天山水泥公司以丁某误工旷工已达数日,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为由,在《巴音郭楞日报》发布公告,解除与丁某的劳动关系。丁某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认定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无效,经裁决,驳回了丁某的申诉请求。丁某不服,诉至和静县人民法院。
丁某请求法院确认天山水泥公司于2012年11月20日在《巴音郭楞日报》上发布解除劳动关系公告无效及天山水泥公司作出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无效。 1/2 1 2 下一页 尾页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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