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被告人商某驾驶车辆严重超载,过失造成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酌情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系过失犯罪,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对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受害人受伤产生各项费用388706.36元,减去110000元的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中的伤残赔偿金,剩余278706.36元,被告人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占80%的赔偿份额计222965.09元。被告人驾驶的车在人保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按照商业保险合同条款,人保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计133779.05元;剩余89186.04元,由于该车挂靠在巴州某商贸公司,商某与附带民事被告人李某系雇佣关系,应由巴州某商贸公司、雇主李某、被告人商革在89186.04元份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李某已向受害人支付25200元,巴州某商贸公司、雇主李革、被告人商某实际承担63986.04元。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误工天数按160天计算的诉请,因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误工费应按医嘱计算,因此对误工天数按49天计;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按余命年49年,每6年安装一次假肢,共8次计算安装假肢费用的诉请,酌情支持6次;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1500元交通费的诉请,结合受害人居住在和静,就诊于库尔勒市,住院19天的实际情况,支持500元。为维护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及他人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遂依法判决:一、被告人商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艾尼·阿布都克热穆243779.05元(其中110000元交强险赔额,133779.05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三、被告人商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巴州某商贸有限公司、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某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损失89186.04元(已支付25200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
一审判决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某及巴州某商贸有限公司上诉至巴州中级人民法院,该中院经依法审查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艾尼·阿布都克热穆,因这起交通事故导致右侧小腿被截肢,并独自抚养一年幼的子女,自发生交通事故后,就没有了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程度可想而知。保险公司被判赔偿24万余元,数额较大且该保险公司办公地点远在外地。
小桑将艾尼·阿布都克热穆案件情况向庭长雷新伟汇报后,雷庭长第一时间经请示院领导指派专人立即与涉案保险公司取得联系,但保险公司按照一般理赔程序需要较长的审批时限,而作为申请人生活现已陷入窘境,时间过长等于痛苦的煎熬。副院长李建国、再丁·吐尔逊会同执行庭干警在一周的时间内连续不断的与涉案保险公司交涉,排除种种困难,终于将案款追回并在第一时间交付艾尼·阿布都克热穆。当艾尼·阿布都克热穆拿到赔偿款的时候,喜极而泣,满脸的愁云也化作了感激的泪水。雷庭长、小桑等办案干警也同时露出了欣慰地笑容。(任万民 桑志刚) 2/2 首页 上一页 1 2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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