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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和静县法院为老人第一时间讨回赔偿款

时间:2013-07-22 13:28:29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任万民 桑志刚
导读:一位维吾尔族老人艾尼·阿布都克热穆从执行法官桑志刚手中接到24万余元赔偿款的支票时,激动地连声说:“谢谢!谢谢执行法官!谢谢和静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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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位维吾尔族老人艾尼·阿布都克热穆从执行法官桑志刚手中接到24万余元赔偿款的支票时,激动地连声说:“谢谢!谢谢执行法官!谢谢和静县法院!”

  一日清晨,和静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内勤桑志刚在办公室门口遇见一位拄着双拐步履蹒跚的维吾尔族老人。小桑见状便主动将老人搀扶到办公室就坐后和蔼的询问来意,维吾尔族老人说自己叫艾尼·阿布都克热穆,来执行庭申请立案的,边说边从怀里拿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12年5月9日10时40分许,商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省道206线18公里路段时,与前方同向正在左转弯的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驾驶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事故。案发后有路过群众报警,商某积极救助伤者,交警到达后,其对交通词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和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商某驾驶车辆超载(核载16005KG,实载57820KG,超载261%)、超速(限速40KM,实际速度为45KM),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摩托车驾驶人艾尼·阿布都克热穆无照驾驶未经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辆,应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受害人艾尼·阿布都克热穆受伤后在解放军第273医院住院治疗19天,共产生各项费用388706.36元。医嘱住院及出院后陪护1人,全休1个月,经新疆康正司法鉴定伤残程度评定为六级,产生残疾赔偿金155140元(15514元×20年×0.5);护理期限为80日,产生护理费8227.2元(102.84元×80天),误工天数为49天,产生误工费5039.16元(102.84元×49天),营养期限为110日,产生营养费2750元(25元×110天),伙食补助费475元(19天×25元),交通费500元,安装假肢费用为93000元(15500元×6次),鉴定费2630元。受害人父亲阿布都克热穆·买买提生于1950年5月12日,产生赡养费39582元(4398元×18年/2人),母亲再娜甫·阿布都克热穆生于1959年7月12日,产生赡养费43980元(4398元×20年/2人),儿子穆海麦提·艾尼生于2011年12月1日,产生扶养费37383元(4398元×17年/2人),艾尼·阿布都克热穆本人于2010年在轮台县、2011年在焉耆县、2012年在和静县暂住,从事建筑粉刷工作。被告人商某驾驶的车实际所有人为李某,李某与商某系雇佣关系;该车挂靠于巴州某商贸公司;某商贸公司做为投保人,在人保财产公司乌市分公司投保了强制第三者责任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该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了违反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10%;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了主次责任保险人承担70%的赔偿责任。受害人当庭承认收到李某现金25200元,支付医药费19630元。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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