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政府征地范围严格限制在公共利益之内
改革土地征收制度,首先就是要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具体来看,就是要严格区分公益性和经营性两种不同性质的用地。正是因为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不清,造成了政府滥用征地权,侵犯私人土地财产权。而将政府征地范围严格限制在公共利益之内,就是在政府与市场之间划出一道边界,政府取得土地必须是为了公共目的,让市场机制配置经营性用地。
强调以公共利益为目的,是世界各国对国家行使土地征收权进行法律限制的通行做法。但实践中,我国政府已经超出了公共利益的范围进行征地,原因之一是法律没有界定清楚公共利益的范围。公共利益限定不足为政府滥用土地征用权创造了条件,导致国家土地征收行为缺乏规范。为了解决公共利益在法律上难以准确界定的情况,要出台政策,明确规定只要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用地,即可判为非公共利益,这类用地不得通过征收获得;严格限制政府的征地权,逐步收缩征地规模;对于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性用地,政府不得征用;严禁将农民集体土地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按市场经济规律进行征地补偿
将政府的征地权严格限制在公共利益范围内之后,接下来就是要改变现行征收标准不合理的格局。土地征用补偿改革不仅仅只是提高征地标准,更重要的是需要完善土地征收补偿机制。征地补偿标准要在确认农民集体土地财产权利的基础上,确立以市场价格为基础进行征地补偿的原则。土地是重要的生产要素和稀缺的资源,市场机制是实现其有效配置的基本途径。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征地补偿,可以对地方政府构成财政资源上的有效约束,从根本上杜绝地方政府强制低价征地、高价售地和乱征滥用土地的不合理行为。只有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征地补偿,才能有效保障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就土地征地补偿机制而言,第一,要改变目前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由行政机关单方面决定的做法,征地补偿方案应由政府和被征地的农民双方平等协商确定;第二,严格实行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以及征地补偿登记制度。通过召开听证会,实行阳光操作,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第三,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经费分配和使用的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1/2 1 2 下一页 尾页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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