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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与农村土地改革

时间:2013-07-10 17:00:38  来源:大公网  作者:佚名
导读:小产权房的诞生,缘于现行畸形的土地制度和房地产制度:所有城乡土地进入房地产和工业用地市场,必须由政府统一征收统一出让。

  小产权房的诞生,缘于现行畸形的土地制度和房地产制度:所有城乡土地进入房地产和工业用地市场,必须由政府统一征收统一出让。不经政府统一征收和出让的集体所有土地上建造的房屋,由于没有总房价70%左右的巨额土地出让金和政府税费等费用,建设总成本和出售价格都比市场上商品房价格低很多。因此,尽管有关部门一再提醒民众,从农村购买“小产权”房、“乡产权”房、“村产权”房,蕴含着很大的风险,产权得不到法律保护,不能办理土地证、房产证和契税等证明,但随着高房价日甚,小产权房还是越来越呈星火燎原之势。

  小产权房是农民自我城市化的一场革命

  小产权房的出现,是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帕累托改进,参与其中的人都得到了净收益。政府虽然损失了部分卖地收益,但它同样减轻了为民众提供廉租房的责任,通过小产权房这一自发、自觉的市场行为,有效地自行解决了进城农民工和刚毕业大学生的租房甚至买房问题。

  小产权房是一场土地和房屋供应的革命。它打破了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的格局,从而使地价和房价大幅度回落。它也是农民自我城市化的一场革命。农民通过小产权房的模式将城里人吸引过来,形成城乡居民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新城格局,农民通过出售、出租这些房屋,获得持续稳定的收入。即使无地可种,政府也不用操心他们的再就业问题。城市人口则把城市文明带入乡村,人口的聚集效应创造出大量服务业就业机会,农民不用离开自己的家乡就可以实现城市化和市民化。

  小产权房使城市居民购房成本、农村进城居民及大学毕业生租房成本大幅度降低,这不正是我们孜孜以求的“城乡统筹”、“城乡融合”、“缩小城乡差距”、“城乡一体化发展”吗?这样的创新意义,将比当年的土地联产承包更伟大、更持久也更彻底;它其对社会公共福利的增进效果也更直接、更大、更持久和广泛。

  小产权房无需通过专门立法确权

  对于星火燎原般的小产权房,无论是赞成者、反对者,还是中立者,绝大多数人都有一个基本共识,都认为小产权房并不被现有法律所允许,并认为这个问题需要通过专门的立法或者修改法律来解决。事实并非如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八条均明确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均属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宪法和法律规定农民的土地和宅基地归村集体所有,他们当有权决定自己土地尤其是宅基地的用途。当然,政府对于农民转换土地用途可以严格规范,特别是对于耕地应设定严格限制。可以对耕地实行总量承包制,在保证耕地总量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农村和农民适当变更土地用途,进行土地优化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没有谁规定说房地产公司就不是乡镇企业,至于公司的融资方式,完全可以八仙过海各显神通。把房地产建设排除在“乡镇企业”之外,是政府部门出于自身利益对法律的非法解释,是行政权对立法权的僭越。

  中国《土地管理法》62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这说明村民有权出售自己的房屋。但不可出售给“城市居民”和只能出售(转让)给本村村民的规定,在法律逻辑上甚为荒唐。随着城市化进程,城市偏远地区的人口越来越少,同时理论上人人都能得到宅基地,村民之间的交易根本不存在。同时,这个规定是针对以前农民独门独户盖房用的,法律没有规定一处宅基地只能盖几层楼,为什么农民不可以把宅基地集中起来,在同样的宅基地上盖更多的房子?自己用不完的,可以永久出租;或者,直接通过土地入股,不花钱就可以享受一套或多套高档房。

  对政府等权力机构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对于公民而言,是法无禁止即自由。查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我没有看到法律明令禁止农民向城市居民出售房屋,倒是2004年,国土资源部下发文件规定的“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涉嫌违法。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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