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中国人讯 营运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维修期间无法正常从事经营活动从而产生损失,停运损失是否应当赔偿?应当由谁赔偿?近日,新疆泽普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回顾]
2024年2月25日李某驾驶车辆在某道路临时停车,变更车道起步时与同方向亚某驾驶的出租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经相关部门认定,李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亚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亚某将车辆送去维修,在维修期间因车辆停运造成亚某损失1120元。亚某要求李某向其赔付损失,但李某拒绝赔付,无奈之下只好诉至法院.
[法官调解]
庭审当日,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开庭结束后,法官多次电话联系,寻找李某,取得联系后,法官积极组织双方调解。法官调解过程中,李某表示自己得了脑梗,需要钱治病,现在经济困难,可以向亚某支付500元,但亚某要求至少支付800元。法官经过与双方反复沟通、释法析理,促使双方达成和解,最终李某向亚某支付600元,案件得以调解。
[法官说法]
能够主张停运损失的是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性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停运损失通常标的额不大,建议尽量通过调解方式处理。若调解不成需要起诉的,应当如实陈述及举证。
群众利益无小事,案结事了促和谐。泽普县人民法院积极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坚持“调解优先、审判结合”的原则,充分运用好调解方式,有效避免矛盾激化,做到案结事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第二十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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