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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出借”银行卡挣钱 获刑

时间:2024-07-31 09:46:41  来源:健康中国人  作者:阿依努尔·米吉提
导读:日前,新疆伽师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艾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麦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依法追缴艾某、麦某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健康中国人讯(通讯员 阿依努尔·米吉提)日前,新疆伽师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艾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麦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依法追缴艾某、麦某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中旬,被告人麦某同意被告人艾某一起去广东省东莞市把银行卡“提供”给别人赚钱的意见。2024年1月16日麦某和艾某一起到广东省东莞市,2024年1月19日至1月20日期间,麦某在艾某的翻译下,将自己名下的三张银行卡提供给对方,输入对方转账密码,配合脸部识别等操作,允许来源不明的资金流入;艾某提供的一张银行卡接收来源不明的资金,配合搬运操作。麦某给对方出租的三张银行卡来源不明的,流入的单程资金为181259元,诈骗金额为50000元。艾某出租的自己名下的一张银行卡来源不明的单向流入资金为7750元。艾某、麦某通过上述方式获得非法所得10700元,其中被告人艾某4200元,被告人麦某获得非法所得65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艾某、麦某出租银行卡的行为是违法的,在明知对方转移的款项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为了获利事先预谋,与他人联系,将银行卡交给对方使用并输入转账密码,配合识别人脸验证等操作,帮助对方转移犯罪所得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被告人量刑时,犯罪事实,性质,根据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被告人艾某、麦某如实供述罪行,自愿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初次犯罪,综合考虑主动缴纳非法所得等方面,依法予以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幸福生活需要靠自己去努力创造,而不是企图不劳而获,小利益引来大问题,这账怎么算都是糊涂的。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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