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中国人讯(通讯员 迪丽努尔 张雅倩 石磊)近日,经新疆岳普湖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多次协调,以以物抵债的方式圆满执结五起案件,执行到位案款30余万元,切实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当事人好评。
【基本案情】
崔某是这5件案件的同一被执行人,涉案标的30余万元,岳普湖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收到这5件执行案后,因被执行人是同一人,为进一步提高执行效率,岳普湖县人民法院将同一被执行人案件交同一法官办理。
经多次线上线下调查走访,除被执行人崔某的木材厂外,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崔某的木材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23年8月,岳普湖县人民法院启动对上述木材厂的拍卖工作,但两次司法拍卖均流拍。承办法官考虑木材厂内部的设备、车辆的适用性,经法律释明,5名申请执行人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实现自己债权。
8月22日上午12时30分至晚上21时30分,岳普湖县人民法院在征求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基础上,按照法律规定,组织申请执行人逐一选物。最终,经过9小时,5名申请执行人依次进行财产确认,案件顺利执结完毕,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法条链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九条规定:“经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法官说法】
“以物抵债”可以通过低成本、高效的执行案件,使得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尽快实现,成就最大的“双赢”,是强制执行程序中财产变价的重要手段。在五起案件执行过程中,岳普湖县人民法院准确把握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灵活运用“以物抵债”执行措施,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既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为被执行人卸下了沉重的债务包袱,让强制执行不失温情,实现了执行工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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