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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找人办证?3名男子骗取19名被害人6万余元被判刑

时间:2023-09-20 15:31:40  来源:健康中国人  作者:阿迪力江·阿不力孜
导读: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类诈骗手段也层出不穷。近日,新疆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诈骗案,依法追究了实施诈骗者的刑事责任,有效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健康中国人讯(通讯员 阿迪力江·阿不力孜)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类诈骗手段也层出不穷。近日,新疆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诈骗案,依法追究了实施诈骗者的刑事责任,有效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艾某发现一张放在挡风玻璃上的广告小卡片,出于好奇心扫描了该卡片上的二维码,添加了联系人的微信。艾某得知对方专门伪造证件,便与对方商量以2000元的价格为其制作一本车辆运输上岗证。拿到伪造的车辆运输上岗证后,艾某向亲朋好友发出“可以3000到3500元的价格办理一本车辆运输上岗证”的消息,企图从中获利。并找到赛某、买某商量通过介绍办理伪造证件获利的事宜。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艾某、赛某、买某三人先后以办理车辆运输上岗证为由骗取了19名被害人费用共计87900元,其中60100元被三人挥霍一空,剩余27800元向部分受害人返还。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艾某、赛某、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向19名被害人骗取60100元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艾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赛某、买某属从犯。三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所有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以被告人艾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被告人赛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买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一万两千元。被告人艾某和赛某不服提出上诉。

  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法官提醒

  随着社会的发展,诈骗手段也随之越来越多样化,在生活中随时都可能遇到诈骗行为。法官在此提醒:提高防范意识,不能有贪小利的心理,否则会陷入他人的陷阱,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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