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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生交通事故 单位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时间:2017-03-13 10:36:11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麦吾拉尼如则
导读:近日,新疆伽师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艾某诉被告阿某, 阿某的单位和保险公司之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艾某请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审理本一案。

  法治报道(麦吾拉尼如则)近日,新疆伽师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艾某诉被告阿某, 阿某的单位和保险公司之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艾某请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审理本一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52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给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机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执行职务其行为是受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的委派或者认可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根据以上规定看出:已投保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先保险公司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其次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再次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的责任也应由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承担。承担赔偿责任的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赔偿损失之后,可以根据驾驶员违章情节的轻重及本单位或者合同的规定,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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