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被执行人张某某采取躲避等手段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义务,新疆和静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张某某采取扣留其拆迁补偿款、罚款等措施,促使被执行人张某某向申请人龚某某履行了39000元的全部给付义务。
2012年至2014年期间,原告龚某某为被告张某某提供劳务,劳务费、材料费共计39000元,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庭审中原、被告双方调解书中确定该款项由被告向原告分期分批给付。2016年1月龚某某依据(2015)和民初字第XXX号民事调解书向和静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电话告知执行干警,借口在外地再三拖延执行。后经执行干警多方调查,张某某于近期会领取一笔不菲的拆迁补偿款,数额高达上百万元。鉴于张某某规避执行的行为,和静县人民法院依法将其拆迁补偿款予以扣留,另作出对张某某3000元的罚款决定。其后,张某某吸取教训,对规避执行行为作出书面悔过,同时向申请执行人龚某某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通讯员 任万民)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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