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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有法可依

时间:2016-11-17 15:39:47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江嘉宾
导读:1997年,刘某和母亲在一个户口上,从三唐乡大王村承包了10亩土地。2000年刘某将户口迁到平原县,并在县城居住,其母亲仍在大王村居住。2005年大王村委会以刘某2000年从该村迁出为由,将刘某承包的10亩土地收回,纳入机动地管理,其中4亩土地发包给王某等四户,承包金为每年200元,当时也没有签正式合同,也没有说明具体承包期,余下的6亩土地被群众抢种。2012年王某等人又把4亩承包地返还给刘某本人经营,但2016年王某以村里把刘某的土地承包给他为由,又强行耕种了刘某承包地。

  案情简介:

  1997年,刘某和母亲在一个户口上,从三唐乡大王村承包了10亩土地。2000年刘某将户口迁到平原县,并在县城居住,其母亲仍在大王村居住。2005年大王村委会以刘某2000年从该村迁出为由,将刘某承包的10亩土地收回,纳入机动地管理,其中4亩土地发包给王某等四户,承包金为每年200元,当时也没有签正式合同,也没有说明具体承包期,余下的6亩土地被群众抢种。2012年王某等人又把4亩承包地返还给刘某本人经营,但2016年王某以村里把刘某的土地承包给他为由,又强行耕种了刘某承包地。

  2016年9月刘某找到司法所希望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收回被王某耕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过司法所耐心细致的解说相关法律法规,王某同意把土地还给刘某。

  相关法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方可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五十四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律师分析:

  律师提醒广大的农民,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律师及相关部门咨询,及时了解有关权利和义务。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程序和内容上的合法性,并保留好合同原件,备在发生纠纷时,维权之用。(通讯员 江嘉宾)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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