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新疆木垒县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与以往其他离婚夫妻在法庭上横眉冷目的情形不同,被告高某在法庭上对妻子吴某百般安抚,并向法官明确表示与妻子感情良好,不愿离婚,而原告吴某也仅表示与被告已经丧失夫妻双方的互相信任,故要求离婚。
在调解时,吴某表示,与高某结婚后,夫妻感情非常好,不料上个月竟然发现高某放于床头柜下的另一张农行卡,经询问,高某承认卡中存有自己每个月的差费共计5200元。吴某认为高某藏有“私房钱”,已经不再信任自己,鉴于此,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在分割财产时平均分割该笔差旅费。被告高某则认为,该笔差旅费是自己工作所得,属于私有财产,且自己不愿离婚,表示这笔钱还是会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基于此,法官向双方告知:婚姻当事人间未订立关于“私房钱”的约定或约定不明、或无效,使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即认定为共同财产。本案中,双方对该笔钱未做约定,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法官耐心劝导双方,认为高某不愿离婚且愿意将这笔钱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原告也仍顾念夫妻多年感情,只是一时气不过,双方应当珍惜婚姻,互相包容,不要因为一点小事动辄就离婚,在法官的耐心安抚下,本案以调解和好圆满告结。(通讯员 杨帆)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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