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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点联创经营管理的房屋被强占损失高达500余万元

时间:2016-09-23 17:59:03  来源:人民网  作者:李忠法
导读:近日,接北京京点联创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负责人反映,称他们公司所经营管理的位于丰台区大瓦窑305号其中4000余平米的楼房被他人擅自强占。对此,引起了记者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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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为被北京经纬诚信投资公司强占的房屋

  近日,接北京京点联创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负责人反映,称他们公司所经营管理的位于丰台区大瓦窑305号其中4000余平米的楼房被他人擅自强占。对此,引起了记者的关注。

  据了解,北京京点联创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营业务为物业管理、出租办公房、技术开发。该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盘活物业存量,优化物业资源,将多处闲置房产资源进行有效盘活,积极推动创业创新工作,促进了商用物业行业的发展,为大量企业及商户解决了办公及经营场地。

  投巨资对房屋升级改造改善入住企业办公环境

  2011年3月15日,北京顺意腾达投资有限公司将所承租的北京经纬诚信投资公司位于丰台区大瓦窑305号东、西两院的房屋转租给了北京京点联创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并签署了《租赁合同》,租期二十年。该《租赁合同》得到了房屋产权人——北京经纬诚信投资公司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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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为物业经营委托书和加盖卢沟桥乡政府印章的企业住所证明

  北京经纬诚信投资公司于2011年3月22日给北京京点联创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出具了《物业经营委托书》。该委托书载明,委托北京京点联创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对其拥有产权的北京丰台区大瓦窑305号8200平方米办公楼进行物业管理,期限2011年3月15日始2031年3月14日止,此期间由北京京点联创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负责本楼的出租与经营管理并承担相应的债权、债务等法律责任。

  从2011年3月开始,北京京点联创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先后投资1000多万元,对具有经营管理权的房屋、设备、设施及办公环境进行升级改造,把原来陈旧破损的房屋改造成为适合创新创业的办公场所。同年4月,在该处所注册成立了“北京京点联创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并在丰台区工商局进行了经营备案。经历数年的招商培育,京点联创科技公司先后引进200多家科技类、技术服务类、贸易类等企业入驻办公。为丰台区卢沟桥乡的稳定、就业、税收、创业创新工作做出了贡献。

  门锁被撬具有经营管理权的房屋被恶意强占

  北京京点联创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自2015年11月开始,丰台区大瓦窑305号东、西两院的产权人——北京经纬诚信投资公司先以拖延的方式,后干脆拒绝为入驻企业提供办理工商注册、备案登记所需的房屋产权情况证明,直接造成意向入驻企业四十五家未能入住,十五家入驻企业搬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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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为北京经纬诚信投资公司派人轮流把守的大门

  特别是今年9月7日,北京经纬诚信投资公司副总经理乔某,竟带领二十余人撬锁强占了北京京点联创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合法管理经营的大瓦窑305号东院房屋4000余平米,并派人轮流把守,还对京点联创科技公司物业管理人员进行言语恐吓,致使京点联创科技公司无法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和物业管理工作,使整体承租单位北京东方职业培训学校被迫搬离。截至目前,北京经纬诚信投资公司的行为已造成北京京点联创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高达500余万元。

  据悉,北京顺意腾达投资有限公司已对北京经纬诚信投资公司提起了诉讼,丰台区人民法院于9月13日受理了此案。

  法律专家:乔某等人的行为具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嫌疑

  就本案的有关情况,法律专家给出了如下法律意见。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本案中,北京经纬诚信投资公司作为北京丰台区大瓦窑305号房屋的所有权人,将上述房屋出租给北京顺意腾达投资有限公司,合法有效。承租人北京顺意腾达投资有限公司将上述房屋转租给北京京点联创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应当经北京经纬诚信投资公司同意。北京京点联创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作为次承租人,将上述房屋出租应当经过北京经纬诚信投资公司和北京顺意腾达投资有限公司同意。

  从2011年3月22日北京经纬诚信投资公司出具的《物业管理委托书》可知,北京经纬诚信投资公司已经委托北京京点联创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对北京丰台区大瓦窑305号房屋进行出租和经营管理,由此可视为对北京顺意腾达投资有限公司转租行为的认可,同时可视为对北京京点联创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转租行为的认可。因此,北京经纬诚信投资公司应当承担为入驻企业出具办理工商注册、备案登记所需的房屋产权情况证明的附随义务,否则视为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具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二是因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造成严重的损失。根据所知信息,乔某等人的行为,具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嫌疑,其可能已经触犯刑法,同时需要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北京京点联创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因为乔某等人的行为而遭受了巨大的损失。因此,仍需等待公安机关侦查核实。

  对本事件的进展,记者将继续关注。(文/李忠法)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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