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导报健康中国人系列活动组委会 主办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人员查询
搜索: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综合报道

司机运输途中私自变卖货物被判刑

时间:2016-09-01 11:40:55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张海鹏
导读:2015年9月,正值哈密瓜成熟上市之际,顾某某雇佣李某某二人在伊吾县淖毛湖镇某信息部与朱某某、吴某某签订哈密瓜运输合同,合同约定承运目的地为安徽省阜阳市,并收取预付运费10000元。当车辆承载货物运输至河南省商丘市时,顾某某让李某某二人向货主谎称车辆在西安附近发生故障,随后三人将两车哈密瓜在商丘市、永城市卖出,顾某某获取赃款6万元。

  2015年9月,正值哈密瓜成熟上市之际,顾某某雇佣李某某二人在伊吾县淖毛湖镇某信息部与朱某某、吴某某签订哈密瓜运输合同,合同约定承运目的地为安徽省阜阳市,并收取预付运费10000元。当车辆承载货物运输至河南省商丘市时,顾某某让李某某二人向货主谎称车辆在西安附近发生故障,随后三人将两车哈密瓜在商丘市、永城市卖出,顾某某获取赃款6万元。朱某某、吴某某二人通过信息部得知自己的哈密瓜被卖出的消息后,向伊吾县公安局报案。2015年9月24日,李某某二人被公安机关抓获,10月24日顾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公安机关委托鉴定部门对两车哈密瓜价值进行鉴定,经鉴定两车哈密瓜价值分别为41788元、40424元。

  2016年6月21日伊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顾某某、李某某三人犯合同诈骗罪,伊吾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顾某某、李某某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隐匿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9221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三人共谋实施诈骗,属共同犯罪,顾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某某二人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被告人顾某某、李某某三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顾某某、李某某三人分别判处不同刑罚。(通讯员 张海鹏)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来顶一下
返回首页
返回首页
发表评论 共有条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