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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旬老太被树木砸伤 应向谁维权

时间:2016-07-25 13:17:28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刘春光
导读:2014年12月8日北京时间10时许,老太太王某将其孙子送到幼儿园后,回家途径新疆喀什新陆旅客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门口的马路边上时,被马路边上的枯树砸伤,后被送往喀什地区第一人民医院救治,救治期间原告支出放射费、材料费等各项医疗费用共计5200元。当天王某被转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18天。

  2014年12月8日北京时间10时许,老太太王某将其孙子送到幼儿园后,回家途径新疆喀什新陆旅客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门口的马路边上时,被马路边上的枯树砸伤,后被送往喀什地区第一人民医院救治,救治期间原告支出放射费、材料费等各项医疗费用共计5200元。当天王某被转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18天。

  新疆喀什地区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受王某委托,于2015年3月11日,对王某进行伤残程度、误工期、营养费、护理期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王某因意外事故造成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致压缩1/3以上,其损伤后遗症已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2、被鉴定人误工期150日。3、被鉴定人营养期90日。被鉴定人护理期60日。

  出院后,王某几经周折先后找到喀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喀什市园林局、喀什市林业局、新疆喀什新陆旅客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要求他们进行赔偿,但均遭到拒绝。无奈之下王某将上述四家单位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喀什市园林局是砸伤原告树木的实际管理人,被告喀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喀什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即管理人,依法两单位应对王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喀什市林业局及新疆喀什新陆旅客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本案赔偿责任。依法判决由喀什市园林局向王某赔偿66727.4元。喀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喀什市园林局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中喀什市园林局提出其与新疆喀什新陆旅客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对单位门前树木管理实行三包的责任书。对此证据,新疆喀什新陆旅客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认可,故其应向王某承担赔偿责任。该案经本院法官调解,王某和喀什市园林局及新疆喀什新陆旅客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由新疆喀什新陆旅客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向王某赔偿50000元,喀什市园林局赔偿10000元。事后,王老太激动得对法官说:经过法院调解,我的权利终于得到了维护,我对调解结果很满意,我相信法律、相信法官。

  法官提示:根据法律规定,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提醒广大市民群众在自身被树木砸伤遭到人身侵权时,要直接找该树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来维权,避免走冤枉路,节约自己的维权成本。(通讯员 刘春光)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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