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内签署忠诚承诺保证书后,双方因感情不和离婚,前夫再婚后,前妻又依据承诺书请求前夫依约定支付20万元损害赔偿。近日,新疆木垒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原系夫妻,2010年12月6日,刘某因怀疑李某与张某存在不当关系,双方吵闹,为此,李某给刘某出具保证书,保证如再与张某联系,则赔偿原告20万元。2012年4月25日,双方因感情不和经法院调解离婚。2014年,李某与张某登记结婚。原告刘某以被告李某与张某结婚违背保证书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现金2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以被告给付现金为条件要求被告出具“忠诚保证”,以约束被告对婚姻关系的忠诚,被告出具的保证应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具有约束力。现原、被告已离婚,被告有与她人再婚的自由,原告以被告与张某结婚为由要求被告兑现保证承诺,实质上是对被告婚姻自由权利的限制。原告的主张有违法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婚姻自由原则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自主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本案中原、被告已经离婚,双方均有再婚的自由。原告对于被告再婚自由的限制显然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因此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通讯员 张素霞)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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