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 曾是联社职工为还债卖房
记者在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查询发现,作为朝阳区华艺钱币册厂法定代表人、厂长的金复生与三里屯经管中心在案发前发生过多起诉讼官司,早在2012年三里屯经管中心就曾起诉金复生及华艺厂。
根据判决显示,三里屯经管中心前身为三里屯联社,是华艺厂所在的朝阳区幸福一村十巷23号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华艺厂则是由三里屯联社在1991年8月兴办的企业,包括金复生在内的20名股东的劳动关系都在三里屯联社。
1994年,因金复生办理华艺厂经营部,所以联社将其中60平方米的房屋提供给金复生使用,因华艺厂注册地于2005年拆迁,所以股东买断了工龄,联社也与金复生等解除了劳动关系。在2006年和2009年,经营部和华艺厂先后被吊销营业执照。
另一方面,此前为了企业扩大经营,华艺厂曾先后两次对房屋进行了扩建,欠下了60万元的债务。为了还钱,金复生还将自己位于亚运村的一套房屋卖掉,此后金复生搬进了上述房屋居住。
双方纠纷 经管中心起诉要求被告还房
2012年,三里屯经管中心将金复生及华艺厂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返还房屋,拆除自建房,但法院驳回了起诉。后经管中心上诉,二审法院又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该案发回重申。2014年2月,经管中心以返还原物、排除妨碍纠纷为由,将华艺厂和金复生起诉至法院。
经管中心诉称,华艺厂及金复生未经原告允许,自2005年初开始占用了上述房屋,中心曾多次要求二者返还占有的房屋,并要求将私自改建的房屋二层拆除,但二者至今不予返还。
华艺厂和金复生却认为,虽然原告是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但该房屋原来就几十平方米,经过两次扩建,目前的房屋面积有350平方米,费用均是华艺厂出的,原告不应只拿房产证就要回房屋,因此不同意原告主张。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被华艺厂以及金复生占用,原告作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要求二被告返还房屋,故判决华艺厂和金复生将涉案房屋二层拆除,返还给三里屯经管中心。一审宣判后,华艺厂和金复生不服上诉,但随后又撤诉,提起他诉,本案中止审理。 2/3 首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尾页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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