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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车相撞扣其行驶证 车主所要营运费引纠纷

时间:2015-05-29 15:27:48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张庆元 谢小军
导读:近日,出租车师傅韩某,在驾车从事营运活动时,不慎追尾了兰女士的小轿车。随后兰女士拿了韩某的机动车行驶证作为担保。现韩某以兰女士扣其行驶证,致其不能营运,所要误工费为由,将兰女士诉至法院。

   近日,出租车师傅韩某,在驾车从事营运活动时,不慎追尾了兰女士的小轿车。随后兰女士拿了韩某的机动车行驶证作为担保。现韩某以兰女士扣其行驶证,致其不能营运,所要误工费为由,将兰女士诉至法院。

  经审理查明,原告韩某承包了刘某的出租车从事营运,每天交租金100元。近日,原告韩某驾驶的出租车在哈密市花园乡火车站路段追尾碰撞了被告兰女士驾驶的小轿车,造成原被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双方协商达成协议约定,由被告兰女士自行修理其受损的车辆,原告韩某赔偿修理费用。原告自愿将刘某机动车行驶证交给被告作为担保。4月14日兰女士向韩某索要修理费,韩某因修理费用与兰女士产生争议,未向兰女士支付修理费,被告兰女士也没向原告韩某交付行驶证。4月21日韩某以行驶证丢失为由,补办了行驶证。原告当月向出租车发包人刘某支付租金4040元。现韩某以兰女士扣其行驶证,致其不能营运为由,诉至法院。

  经该院审理认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被告兰女士明知扣留原告韩某出租车的机动车行驶证,其无法上道营运。兰女士在与原告韩某因修理费产生争议,原告索要行驶证时应当返还原告,却未及时向原告返还,因此,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故原告的合理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韩某主张的损失,结合其所提供承包协议及承包费用收条酌情按每天损失按250元计算,关于韩某主张事发后第3天向兰女士索要扣押行驶证并未提供证据证实,故按韩某陈述4月14日因修理费产生时起计算至补办之日共7日,其损失为1750元。但结合事发后韩某过错及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故酌情由被告兰女士承担70%的为1225元。综上依法判决被告兰女士赔偿原告韩某的损失1225元。(通讯员 张庆元 谢小军)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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