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9日15时40分许,在安阳市安钢大道“黑河”路口西侧发生一起机动车与自行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司机王某已被逮捕。
据了解,被逮捕的司机王某,23岁,系安阳县人。王某当时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沿安钢大道北侧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安钢大道“黑河”路口西侧时,与安阳市殷都区66岁的刘某驾驶自行车由南向北横过道路时发生相撞,造成刘某受伤,车损两辆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52天后,即2013年10月31日刘某在安钢职工医院死亡。
2013年11月4日,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二大队作出了安公交认字[2013]事故二第44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中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栏中显示,王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观察瞭望不周,未确保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负责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2013年11月5日,王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执行逮捕。
司机王某对安公交认字[2013]事故二第44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向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申请复核。王某认为,他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安钢大道由东向西沿右侧行驶,与刘某驾驶的自行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拨打了120电话对伤者进行抢救;事故发生后民警很快赶到现场,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查实事故发生在机动车道内,而刘某却骑着自行车横穿机动车道左转弯,致使交通事故发生。同时王某在事故发生瞬间已采取了紧急制动措施,不存在认定书认定的违反《安全法》第22条第1款的行为,所以让他承担全部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认定显失公正。王某还认为,刘某已年满66岁,骑自行车不仅横穿马路逆向行驶,而且在行进中突然急转弯,致使在机动车道上正常行驶的他无法躲避造成事故,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安全法》第57条的规定,该事故责任应由刘某自己承担;认定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2013年11月25日,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对王某的申请经复核作出了安公交复字[2013]第13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不当。决定撤销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二大队作出的安公交认字[2013]事故二第44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令事故处理二大队重新认定该道路交通事故。
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二大队于2013年12月27日重新作出了安公交认字[2013]事故二复核第44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王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观察瞭望不周,未确保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驾驶非机动车上路行驶,横过道路时未下车推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之规定,负该事故次要责任。(贾建平 史建芳) 1/2 1 2 下一页 尾页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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