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导报健康中国人系列活动组委会 主办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人员查询
搜索: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综合报道

发财走“捷径” 买卖伪造驾驶证获刑

时间:2013-12-19 16:43:56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张庆元 张秀群
导读:近日,新疆哈密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涉嫌伪造、买卖伪造驾驶证的案件。

  近日,新疆哈密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涉嫌伪造、买卖伪造驾驶证的案件。

  2011年底,被告人王某为被告人张某购买伪造的驾驶证一本,被告人张某在得知王某能购买伪造的驾驶证后,便打起卖伪造的驾驶证牟取利益的主意。于是,张某以每本假驾驶证400元钱的金额,向王某购买了29本伪造驾驶证。张某明知王某办理的是假的驾驶证,买回的也是假证件,却还是向其他人谎称、虚构自己在车管所有认识的人,办理的驾驶证都是真的,以此来骗取其他人的财物。结果,伊某、买某等29名被害人相信了张某的谎言,被张某骗取现金共计116900元。张某随后将购买29本伪造驾驶证所需现金每本400元共计11600元交给了王某,王某将代购到伪造的驾驶证后交张某。

  张某和王某的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和诈骗罪,触犯了两个罪名,构成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罚,对被告人张某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2013年7月,哈密市检察院就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被告人王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张某、王某的行为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共同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哈密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某以牟利为目的,明知驾驶证是国家机关证件而故意伪造、买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应依法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哈密市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王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且被告人王某违法所得116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温馨提示:近年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案件时有发生,尤其是买卖驾驶证的现象较为突出。一些不法之徒受利益驱动,盯住了这个市场,干起了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的行当,而一些需要办理驾驶证件的人,图省事或受费用低的诱惑,甘愿买一个驾驶证。殊不知,这样获得的证件,它并不具备法律效力,而且没有经过国家机关严格考试、有关单位培训就驾驶车辆,将给不特定的他人财产、人身构成威胁,血的教训数不胜数。驾驶证是国家机关颁发的某一公民具有驾驶某种车辆的凭证。颁发驾驶证既要进行严格的交通法规、实际操作考试,还有严格的程序规定。任何人不得私自伪造、买卖驾驶证,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追究。(通讯员 张庆元 张秀群)

责任编辑:guanliyuan
来顶一下
返回首页
返回首页
发表评论 共有条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