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案件起因是哈密市某小区公共区域地面散水下沉,压断小区排污管道,导致污水翻涌造成业主蒋某放在地下室的价值1.7万余元的皮鞋受损。
蒋某是一名销售皮鞋的个体户,居住在哈密市建国北路某小区,系某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的业主。该物业公司与全体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协议》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内容为:1.房屋建筑共用部分的维修、养护和管理。2.房屋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
2012年7月16日,蒋某所住楼房单元地下室共用的下水管线发生漏水情况。18日,物业公司将漏水的情况通知了蒋某。19日抢修了下水管线。19日,蒋某发现他存放在地下室内的商品皮鞋出现过水现象,一部分皮鞋被泡坏。蒋某以物业公司未及时通知他,致其财产受损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他的财产损失。庭审后,经现场清点,蒋某商品总损失为1.7万余元。
哈密地区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共区域的散水下沉属于一种外来因素,该小区的公共排污管网已过保修期,因散水下沉导致小区公共排污管道断裂,引起地下室漏水的责任不是物业公司日常管理疏忽导致,因此物业公司对此不应该承担责任。但地下室漏水的情况发生后,物业公司则应积极履行相应义务,进行力所能及的抢修活动,并及时通知业主配合物业公司的合理安排。业主同时要积极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或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本案中物业公司虽积极组织人员排查、维修,有效的防止渗水面积进一步扩大,但其在知道漏水的情况下未及时通知住户做好相应的防范措施,蒋某于18日才知晓地下室漏水的情况,导致损失扩大。蒋某知道漏水情况后又未及时查看及转移财物,因此应负主要责任。 法院遂判决该物业公司赔偿蒋某17170元损失的30%,即5151元。(通讯员 耿莹)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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