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壮英雄胆”。何小九(化名)醉酒驾车,逆向行驶且与人发生争执后自报警,被新疆和静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其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
2012年1月1日22时40分许,何小九酒后驾驶新M92XXX号小型轿车从和静县兴合酒店出发由北向南延省道206线行驶至和静县洪通加气站。何小九逆向行驶,在从出口处进入加气站时,被加气站工作人员阻拦,并与加气站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在相互冲突中,加气站工作人员将何小九驾驶的车辆挡风玻璃砸坏,何小九随即报警,和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何小九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将其带至和静县人民医院进行血样调取。经新疆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何小九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2mg/100ml,属醉酒驾车。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小九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侵犯了公共交通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何小九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故依法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通讯员 任万民)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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