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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环保部一处长受贿案今日二审

时间:2013-11-12 15:51:14  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程宁
导读:原环保部华北督查中心督查三处处长李学智,被控在查处企业污染物排放过程中受贿231万余元。西城法院经过审理后,一审认定李学智受贿36万余元,法院从重处罚,判处李学智有期徒刑12年。今天,这起错综复杂的受贿案在市二中院二审开庭。

    辩方·质疑1

  16万化妆品是他一人收了?

  公诉机关还指控,2011年1月,李学智在河南省安阳市和新乡市进行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过程中,以给检查组购买化妆品为名,伙同刘某(在逃)先后向当地环保部门索要人民币共16.6242万元。

  接待李学智一行的河南省新乡市环保局局长路某的证言显示,2011年1月13日,李学智带队到新乡市进行节能减排总量核查工作,这次核查对政府工作具有一票否决作用。为了拉近关系,他向李学智提出给检查组的同志买点纪念品,“当时打算送安阳产的烧鸡、床上用品和衬衫之类的东西,这都是以前的惯例。”但李学智说检查组刚到河南,带着土特产不方便,可以送点化妆品,并介绍了在北京做化妆品生意的一个“朋友”刘某。

  路某马上让新乡县副县长帮忙解决一下,由于花费远远超出了环保局的预算,官员们有些发愁。正巧此时当地的一个企业老板来办事,在一旁听见了,就主动提出承担费用。后来购买化妆品的钱均由当地企业“买单”。

  案发后,参与此次检查的14名检查组成员出具了证明,都表示没有收到过化妆品。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李学智以给检查组成员购买化妆品为由,收取当地环保部门款项,并汇入其指定账户,且检查组成员实际并未收到用该笔款项购买的化妆品,据此可以认定李学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事实。

  李学智的辩护律师熊智上诉称,检查组的人不可能自证有罪,因为总共16万余元的化妆品,平摊到每个人身上会是一万多元,收受价值超过一万元的化妆品显然会涉嫌犯罪。熊智认为,李学智促成刘某销售化妆品是违纪行为,但如果控方没有证据证明李学智从中获益,则不构成受贿犯罪。

  辩方·质疑2

  18.6万是索贿还是借款?

  除了3起环保巡查中的受贿指控,李学智还有一起“卖官”指控,是借人事调动乘人之危索要受贿18.6万元。

  刘某原是秦皇岛市环境监察支队副支队长,2009年4月准备调入环保部华北督查中心工作,当时李学智作为该中心办公室主任兼人事处处长,负责到他原单位进行考察。刘某证言称,考察期间,秦皇岛环保局副局长王某给他打了一个电话,说李学智有点阴阳怪气的。刘某就让王某帮忙,给李学智送了1万元现金。李学智回京打电话给刘某,说环保部人事司接到一封反映刘某问题的“举报信”,刘某怕影响到调动就答应让李学智办理此事。后李学智说“举报信”已经取回来,是找朋友帮的忙,为此垫付了17.5万余元。在此情况下,刘某分3次将17.6万元给了李学智。

  一审法院认定了这起受贿指控。但李学智对此的说法是他和刘某有经济往来,涉案款项是刘某归还他的借款。李学智的辩护律师熊智认为,刘某是在李学智被羁押后,检方证据不足的情况下,突然跳出来甘当污点证人,检举李学智受贿,在一、二审中,刘某都拒绝出庭作证,其证言不可信。

  一审中,熊智向法庭提供了李学智在羁押期间,从其家中找到的记录其生活情况的2011年小台历,其中记载:“2011年6月:前几天,刘某说要借钱,我说借多少,他笑了。我说别像以前还给我利息,我受不了。我知道他在开玩笑,他现在条件非常好了,买房子涨很多,孩子也上高档学校了,车也买了,他业务好……他是泡我,此人话中有话,我猜不出来……”2011年7月份: “刘某又提借钱事,什么意思呢,问他借多少也不说,说给利息……”

  熊智律师告诉记者,对于这份李学智和刘某之间存在借款关系的重要证据,一审判决未予评价。他认为,此案的争议是部分指控到底是贿赂关系还是经济往来,现在看存在贿赂关系的可能性,但这种可能性还要控方来提供证据,来排除辩方的合理怀疑。 (程宁)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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