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多次携带偷运走私进境韩国海参的两名水客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
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龙口海关缉私局侦办的走私海参案件做出一审判决。判处犯罪嫌疑人赵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赵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
2012年5月,龙口海关缉私分局发现,犯罪嫌疑人赵某多次通过中韩轮渡水客,以分散包装、偷运进境的方式,走私进口韩国盐渍海参。在摸清了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后,该分局遂展开抓捕行动,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赵某,并在其家中搜查获取了从韩国购买海参的相关帐目及部分涉案货物等证据。一周后,另一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投案自首。
经查,在2012年3月、4月期间,犯罪嫌疑人赵某和赵某某相互勾结走私进口韩国海参,由嫌疑人赵某某在韩国组织货源,另一嫌疑人赵某在国内负责接货,利用中韩轮渡在秦皇岛、大连、烟台等口岸通过水客,多次携带偷运走私进境韩国海参200余公斤,案值约25万元,涉税约6万元。(通讯员 吴富成 记者 柳斌)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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