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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一官员强奸幼女案家属抗诉

时间:2013-10-11 13:53:04  来源:北京晨报   作者:佚名
导读:10月10日下午,云南省大关县一官员强奸幼女案受害人家属向昭通市人民检察院提交了《刑事附带民事申诉书》,提出三方面申诉理由,申请检察机关对一审判决进行抗诉,昭通市检察院表示将在审理后答复。

    10月10日下午,云南省大关县一官员强奸幼女案受害人家属向昭通市人民检察院提交了《刑事附带民事申诉书》,提出三方面申诉理由,申请检察机关对一审判决进行抗诉,昭通市检察院表示将在审理后答复。

  9月24日,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法院对原大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郭玉驰将4岁幼女掳至家中实施强奸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郭玉驰有期徒刑5年,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害人家属随后申请大关县检察院抗诉,10月8日,大关县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决定不予抗诉。

  受害人代理律师、云南冰鉴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维镖认为,首先一审判决中存在事实认定错误。其次,郭玉驰及家属不仅没有看望过受害人,也没有表现出道歉的诚意,未向受害人支付过分文赔偿,没有明显悔罪表现。

  在量刑方面,陈维镖认为一审法院“重罪轻判”,郭玉驰身为国家干部,采取暴力和强制手段奸淫未满十四岁幼女,其犯罪情节和社会影响均十分恶劣,应适用《刑法》强奸罪的从重情节论处。

  “在强奸案件中,受害人的精神也遭受到极其严重的摧残,这种精神受损是不可逆转的,会伴随受害人的一生。”陈维镖说,对于受害人提出的精神损失赔偿,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上诉人主张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据此,受害方认为,大关县法院一审判决郭玉驰五年有期徒刑存在错误,不支持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也不合法理、不合情理,应依法纠正。大关县检察院不予抗诉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依法纠正,申请昭通市检察院对大关县人民法院的不当判决提出抗诉。

  10日下午,昭通市检察院称已收悉申诉材料,将审理后予以答复。

  案情回顾

  作案人郭玉弛,系大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8月24日晚,郭玉弛在距县人民政府不足20米处,见4岁幼女小玉在其家理发店门口独自玩耍,逐心生邪念,将小玉抱至其家中实施性侵。小玉母亲四处寻找孩子不见,立即报警,并经邻居提醒说曾见被大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郭玉弛抱走。

  8月24日 大关县公安局翠华派出所接到报警称,一名2009年出生的女童可能遭到性侵

  8月25日 大关县公安局对郭玉驰刑事拘留,同日,大关县委对其进行停职处理

  8月28日 大关县检察院对郭玉驰批准逮捕

  8月29日 县委将郭玉驰免职

  9月24日 大关县法院一审判决郭玉驰有期徒刑5年

  9月30日 受害人监护人向大关县检察院提出抗诉请求

  10月8日 大关县检察院拒绝受害人监护人抗诉请求

  10月10日 受害人监护人向上一级昭通市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诉书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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