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日,记者从广东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惠州一名女性因犯集资诈骗罪,被该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2月17日至2012年10月20日期间,被告人刘某丽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虚构需要资金帮其他公司增资、垫资注册、帮被害人高息放贷等事为由,采取出具借条的方式,向被害人颜某英、练某英、陈某花等25人非法集资3393万元,所得款项除少部分用于偿还前期集资款、购买房产、车辆外,其余大部分被刘某丽用于赌博、支付高额利息。至案发时,尚有集资款2527.283万元无法归还。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丽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严初 潘子璐)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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