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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作者知法犯法 唆使他人作伪证

时间:2013-10-10 14:51:41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周瑞平
导读:法律工作者被取消执业资格后,不仅继续违规为当事人提供有偿法律服务,还知法犯法,唆使他人作伪证。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判决原法律工作者方月明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法律工作者被取消执业资格后,不仅继续违规为当事人提供有偿法律服务,还知法犯法,唆使他人作伪证。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判决原法律工作者方月明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2010年8月,浙江港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宁国市成立工程建设项目部。陆某某为项目部经理,丁某某为项目部财务人员,文某某为陆某某的合伙人。在工程施工期间,陆某某曾先后3次向杨双根借人民币45万元,由文某某向杨双根出具借条3份。后因陆某某下落不明,杨双根为向法院起诉,要求文某某、丁某某提供该项目部混凝土发票等证据材料。

  杨双根为方便诉讼,委托方月明为其代理该起民事案件。方月明原为该市某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2008年因执业不规范被取消了执业资格。2011年9月,应杨双根的要求,文某某重新向杨双根出具了共计金额为人民币95万元的虚假借条3份。当时在场的方月明在明知上述情形下,要求文某某在3份虚假借条中注明借款人为“港升集团宁国项目部”,并提议相关经办人出庭作证以证实借款用途。为促使丁某某出庭作证,杨双根向丁某某出具了1份金额为13万元的借条。同时,方月明还向文某某、丁某某交代了出庭作证的相关事项。

  次日,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文某某、丁某某分别出庭作证。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双根、方月明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共同以唆使、引诱的方法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被告人文某某、丁某某构成伪造证据罪。法院依法判处杨双根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方月明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文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周瑞平 谈德军)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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