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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信息在ATM机上被窃取 责任谁来担

时间:2013-09-16 15:57:39  来源:南宁日报  作者:佚名
导读:ATM机被人动了手脚,造成银行卡信息被窃取、卡被“复制”乃至储户存款丢失,银行是否承担责任?近日,青秀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一起储户诉银行案。

    ATM机被人动了手脚,造成银行卡信息被窃取、卡被“复制”乃至储户存款丢失,银行是否承担责任?近日,青秀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一起储户诉银行案。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未能履行为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的业务场所的义务,且对自己发行的银行卡没有鉴别真伪的能力,导致受害人的借记卡信息被窃取及他人利用复制卡盗取存款,应承担全部责任。

  2010年10月25日21时许,邓先生使用银行卡在ATM机上取款,取款后卡中余额为83934.86元。10月26日上午,邓先生手机陆续接到取款的手机短信通知,反映上述银行卡在10月26日凌晨被人分6次连续取走共计19912元,卡内余额仅为64022.86元。邓先生立即通知银行进行口头挂失并向公安机关报案。2011年4月,犯罪嫌疑人梁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供认其伙同他人于2010年10月将读卡器及摄像头安装在ATM机上、窃取用户银行卡信息并复制银行卡、盗窃邓先生等受害人钱财的犯罪事实。

  2013年4月,邓先生将发卡行诉至青秀区法院,认为其与银行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银行未能维护储户存款安全,致使其存款被他人窃取,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银行则辩称,根据流水单显示,邓先生多次夜间消费、跨行消费、频繁消费,提高了密码泄露的概率,银行根据交易指令在密码相符的情况下兑付款项不存在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伙同他人在银行自动柜员机上安装读卡器和摄像头等非法设备,其中一起作案时间发生在邓先生使用该ATM期间。邓先生发现存款被支取后,已通知银行并向公安机关报案,足以认定邓先生的借款信息、密码被窃取及他人利用复制卡盗取其存款的事实。被告未能履行为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的业务场所的义务,且对自己发行的银行卡没有能力鉴别真伪,导致邓某的借记卡信息、密码被窃取及他人利用复制卡盗取存款。因此,银行应对邓先生19912元的存款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院据此判决银行支付邓先生被盗存款19912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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