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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诈骗钢材38.4吨价值14万余元获刑

时间:2013-08-16 11:19:26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任万民
导读:郝实成(化名)利用假行车证、假姓名、假驾驶证及假车辆号牌,诈骗38.4吨钢材价值人民币147840元。新疆和静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郝实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

   “若是人不知,除非己莫为”。 郝实成(化名)利用假行车证、假姓名、假驾驶证及假车辆号牌,诈骗38.4吨钢材价值人民币147840元。案发后,被骗钢材38.4吨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单位,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新疆和静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郝实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

  2013年2月,郝实成为实施违法活动,根据捡拾的新J15XXX号牌照在乌市办理了相应的假行车证和姓名为“谢某某”的假驾驶证。同年3月22日,郝实成驾驶其所有的车辆在安装捡拾的新J15XXX号牌照后,持以上假手续与库尔勒市友谊货运部签订了运输协议,协议约定由新J15XXX号车在和钢装运钢材后运至昌吉,运费为每吨100元,卸货付款。协议签订同日,郝实成以该运输协议在和静县久远运输公司开具发货单后,从新疆金特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装运38.4吨钢材离开和静开往昌吉州玛纳斯县。3月25日,郝实成将38.4吨钢材运至昌吉后未依约交付而藏匿于昌吉州玛纳斯县兰州湾马店开发区停车场内,之后又将车牌、假手续及临时电话卡扔弃。2013年4月3日,和静县久远运输有限公司报警,经过网上追逃,同年4月15日郝实成在呼图壁县被抓获并如实供述其上述犯罪事实。经物价部门认定,被骗38.4吨钢材价值人民币14784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郝实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取得货运单位的信任签订货物运输合同,收受对方当事人货物后逃匿,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鉴于被告人郝实成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赃物全部追回,未给受害单位造成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对其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2013年7月23日,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郝实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通讯员  任万民)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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