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关帝镇政府、司法所、拱桥村人民调解委员成功调解一起12年前因农村集体承包地私自买卖引发的上访纠纷。刘某经村委会同意,自愿将其承包土地和山林一半的承包权转让给杨某,各自申请颁证确权。
2001年8月,经双方私自协商,村民刘某将自家唯一住房以及其承包的土地、山林一并折价“卖给”从外县迁入本村的杨某。随后,刘某跟随其女刘某某到三台生活,对此买卖协议多年未再提及。2013年3月,刘某及其女突然来到关帝司法所,要求杨某归还全部土地,并提出当年仅仅是将土地交给杨某使用,并未“买卖”。
关帝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通过电话向村干部了解情况后得知,杨某在与刘某签订“买卖”协议时,杨某也还未获得本村户籍。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第二款相关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双方可能涉及违法买卖承包地的行为。由于历史原因,杨某现已系合法迁户到本村,纠纷双方又都是文化程度较低的农民。如果严格依法要求杨某退还所有土地、山林,由刘某向其补偿这些年的相关损失面临以下难题:一是杨某可能在本轮承包期内无地耕种,生活难以保障;二是杨某因多年耕种土地交纳的相关税费及损失难以计算;三是杨某坚持认为当时是刘某承诺将地卖给自己,才同意以高价买他家原本已破旧的房屋;四是刘某无法拿出足额的补偿款弥补杨某的损失。所以,严格依法纠错的处理方式可能导致双方的生活均陷入困境,引发其它社会问题,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纠纷。
由于此事一时难以调处,双方见面便争吵不断。杨某不愿寻求司法程序,还多次向区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上访。经过慎重研究,司法所本着既要纠正土地买卖的违法行为,保护双方合法利益,又要考虑农民法制意识的淡薄,充分维护交易公平,坚持诚实信用的原则,提出经村委会同意,双方各自独立享有一半的土地承包权,单独颁证确权,刘某在土地确权后将土地继续由杨某耕种的折中方案。
近5个月内,关帝司法所联合镇农办、综治办、大调解中心、村委会干部依照既定方案十余次分别到杨某家和刘某家做工作,希望尽快了结纠纷,刘某最终勉强同意。但杨某坚持认为他们之前的买卖协议合法有效,不予让步。2013年8月6日,村、社干部再次来到杨某家中,并最后告知杨某,如果继续不明法理,不听劝解,村委会将依法纠正他们之前的违法买卖行为,最终可能导致杨某现耕种的土地依法被收回。同时,劝她放下面子,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村委会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今后将充分考虑杨某家这些年的损失,依照公平原则予以适当补偿。杨某最终同意关帝司法所调处意见。但其坚持不再与刘家有任何纠葛,不再耕种属于刘某权属部分的土地。最后,在相关干部和各自家属的见证下,刘某和杨某终于同意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通讯员 曾琼容)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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