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色交易入罪并不难
寻求对权色交易的入罪化方案,并不需要在刑法中单独设立一个“权色交易罪”,对贿赂犯罪重新进行定义,就不难涵盖类似权色交易这样的新型犯罪行为。
近年来,反腐败中查出官员“权色交易”越来越多,但审判时却往往被“忽略”,难以纳入司法追究刑责的范围。争论了长达17年之久,“权色交易”入罪到底有多难,依然还是一个令人困扰的公共话题。
一边是现实中愈演愈烈的“性贿赂”现象,一边则是法律明示性规范缺失导致的惩治不力,寻求立法的支持便成为公众的普遍性意见。尤其是见惯了贪官以“作风问题”“谈恋爱”等为借口,成功掩盖其接受“权色交易”的腐败真相,顺利实现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更让民众呼吁立法补漏,以便为司法“亮剑”提供法律上的根据。
从社会危害性分析,权色交易入罪确有现实必要。权色交易本质上是权力的腐化堕落,侵害了公职的廉洁性,败坏了社会风气,其危害并不亚于权钱交易。如果放弃对其进行法律规制,任由道德纱幔遮掩住公权力犯罪的实质,最终危害到整个社会的正义。“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即犯罪对社会的危害。”
经过这些年的争论,人们对权色交易入罪已基本达成共识,剩下的问题在于如何入罪。在确认入罪正当性的前提下,交到法学者和立法机关手中的重点问题,便是如何破解入罪的技术性难题。
入罪立法是门技术活,面临诸多技术上的壁垒。一些人反对入罪的一个重要理由,便是“权色交易”难以用财物衡量,定罪量刑势必陷入取证难、认定难的困境。如何区分是“两情相悦”还是性交易,立法上的确很难提供准则。但这种追求严格的区分标准和准确的衡量技术,是否也陷入了一种立法迷途?因为无论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不正当好处”的界定,还是德国、意大利、加拿大、奥地利等国的刑法将非财产利益作为贿赂犯罪的内容,都凸显出刑事立法在追求确定性、准确性,不一定非要牺牲犯罪所应涵盖的齐全性。
正义的实现,固然依赖于一定的司法技术标准。但成熟的法治国家,也会通过司法的正当性解释来破解立法的技术迷途。当立法难以提供具体的操作性标准时,司法恰当激活立法的涵盖性规定,不仅能避免犯罪行为逃脱法律制裁,也很好地挽救了立法的尴尬处境。就此而言,寻求对权色交易的入罪化方案,并不需要在刑法中单独设立一个“权色交易罪”,也无需司法冒着突破立法的危险,一切回到刑事立法的周延性上,对贿赂犯罪重新进行定义,就不难涵盖类似权色交易这样的新型犯罪行为。(傅达林)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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