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NGO研究所副所长、副教授贾西津:
根据目前已知的公开信息,河南宋基会作为一个公益组织,连续几年的公益支出都相对较低、与其捐赠收入形成巨大反差,公众就有理由质疑其捐赠收入的去向,质疑其偏离了公益属性。
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限定性捐赠收入是指捐赠者对捐款的用途或者是时间做了一定的限制。大多数情况下,捐赠者只会对用途做出限制,比如指定用于白血病儿童的救治。在时间上设定限制的,一般是灾后重建的项目,限定分几年逐步支出。但这笔钱最终还是要用于公益支出的。所以长期来看,这并不影响公益组织整体的公益支出水平。
限定性捐赠的受益人,不能指定为某个具体的人或者机构,只能限定为某一范围内的不确定的人或者机构,否则就可能为伪公益。例如甲乙两家公司,甲公司通过一家基金会捐赠设备给乙公司,乙公司再通过另外一家基金会捐款给甲公司,结果就等于甲公司和乙公司实现了交易,但却通过公益组织享受了免税,实现了商业目的。
公募基金会作为直接面向公众募捐的公益组织,享受着免税待遇,它的财务状况应该是公开透明的,包括每一笔限定性收入,都是应该公开的。河南宋基会应尽快公布其捐赠收入的明细,公布每一笔钱的去向。
中央财经大学基金会研究中心主任、教授黄震:
《基金会管理条例》只是规定“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并没有具体明确,总收入是不是可以剔除限定性捐赠收入,这就给了基金会一个“可解释”的空间。
可能有部分捐赠收入为非现金性的捐赠,比如需要时间来变现的物资,或者限定了使用时间,但长远来看,一个公墓基金会的公益支出,还是应该符合捐赠收入的70%这样的比例。如果这两者之间存在较大差距,那就违背了公益性。
公益性是河南宋基会的根本属性,也是其存在的理由。如果其违背了公益性,就改变了组织性质,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就不能继续享受免税资格。 2/2 首页 上一页 1 2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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