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某珊在海南中鑫农资有限公司负责化肥销售及货款回笼等工作期间,侵占中鑫公司化肥货款共计122130元。7月4日,龙华法院依法判决符某珊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34岁的符某珊为东方市人,家住东方市感城镇,是原海南中鑫公司业务经理。2012年9月12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
2010年9月1日,符某珊入职中鑫公司担任业务员,负责销售公司的化肥产品及货款回笼工作,任职期间,收取货款未上缴公司共计122130元,该款被符某珊用于个人消费。
2012年6月15日,中鑫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9月12日,符某珊在琼海市被抓获。(记者 谈星余 通讯员白文英 黄燕)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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