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河南省农村一些地区走访时发现,农民朋友对法律的需求还是非常大的。
在与农民的交谈中,笔者强烈地感受到,一方面农民已认识到法律与每个人息息相关。但另一方面,当被问到实际生活中都有哪些具体涉法问题时,大多数回答说“不清楚”。在一个村治保主任那里,我们得知,该村一年发生17起村民纠纷,而当被问到周围都有哪些常见纠纷时,有一部分人的回答竟是“不清楚”“不知道”“不好说”等。可见,一涉及具体生活,法律与农民又相距甚远。
据笔者了解,农民对于法律的需求主要是解决纠纷、化解社会矛盾,尤以民事纠纷为主,其中土地纠纷反映最为强烈,约占40%。
而无论调解还是诉讼,都需要援助者具备相当的专业法律知识。那么当农民出现纠纷时,以何种方式解决呢?笔者粗略地做了一个调查,发现选择“找村干部调解”的约占半数。诚然,村干部本应是调解农村纠纷的最佳人选,但受专业水平的局限,其调解难以达到最佳状态。村干部调解的最大缺陷,就是其政策水平和法律水平的相对低下,无法提供专业的分析意见和解决方案。其调解依据首先是情,其次是理,最后才是法。这与现代法治社会的“法、理、情”模式正好相反。由于其方案的不专业,给再度纠纷埋下隐患。这反而会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相比较之下,法官无论在法律知识,还是提供法律实践指导方面都具有很多优势。如果法官们都能“常进村看看”,为农民朋友提供更贴近的服务,其产生的良好社会效应将是巨大的。(杜 辉)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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