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纸老虎 该打不该打
7月1日,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其中“常回家看看”法条持续引发网友讨论,“法律只是样子货”的评论不绝于耳。
事实上,公众已不是第一次见到“样子货”,中国式过马路、同工不同酬……法律、法规的无力,早已是司空见惯的现象。这些法律“纸老虎”,一直都潜伏在我们身边。
法律“纸老虎”该打不该打?如果法律都是一纸空文,公众又怎么相信法律能够保护自己?
那些难以执行的
纸老虎代表:常回家看看
“常回家看看,回家看看,哪怕帮妈妈刷刷筷子洗洗碗……”1999年春晚上的一首《常回家看看》深入人心,十四年后,歌中的内容进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却惊鸿一片。
“春节买不到回家的火车票,以后就算违法了?”“如果警察去抓没回家的孩子,首先跑出来拦的就是父母。”公众对于“常回家看看”的质疑,在于其不可执行的矛盾性,如果法律从制定那一刻,就被认为难以实现,这样的纸老虎,还有存在的意义么?
“难道由法警押送儿女回家看父母”
甘元春(刑辩律师,中华全国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法律是不是没有权威,不能一概而论。例如这次的“常回家看看”法律,其意义是不容忽视的。以往我们总是强调赡养义务,但是停留在物质层面,这次的新规,实际是将精神上的慰藉纳入到赡养义务中来,从这个角度来说,“常回家看看”入法是社会的进步。
按照法律的条文,“常回家看看”不只是回家,也可以是问候。如果说常回家还存在一些客观阻碍的话,那么常常问候是不是也能让父母安心呢?现在这个话题引起了争议,说明社会对其重视了,客观上推动了社会的进步。
但从另一个角度讲,我认为“常回家看看”的立法,从立法技巧上还需要提高,比如在条文中,它用的是“应当”,在法律中,“应当”就是必须如此,那么“应当”常回家看看,就是你不看,就是违法。但是违法后如何处罚呢,法律条文里又没有说,这就引起了矛盾。
徐昕(法律学者,北京理工大学教授):法治具有局限性,许多行为不适合纳入法律调整。例如,罗马法企图把感恩作为法律义务,美国曾试图要求公司发起人和董事符合无私德行的崇高标准,皆未能成功。所以,法律与道德应当保持距离。
法律的制定,还必须考虑可执行性。如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法律就没有权威。这一现象极其严重,特别是宪法执行不力,严重破坏了中国建设法治的形象。
从这个意义上,我不认同“常回家看看”写进法律,因为这属于道德的领域,同时不具备强制执行性。难道由法警押送儿女回家看父母?
不过,有一类法律可称为符号的法律,它只是在传递一种法律鼓励或者反对某种行为的信号。我曾经在《论私力救济》一书中分析过禁止民间收债的法律,实际上可归为此类。“常回家看看”入法,从某种意义上也可视为一种符号,一个信号,能够产生一定的引导作用。
岳屾山(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一部分法律人士口中所谓的“部分法规不能得到很好的执行”,实际上是指一部分法律在规定了义务后,并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使得在他们看来这些法规“写了也没用”“写了也是白写”,但我认为这样的理解是片面的。
法律条文有的是规则,有的是原则,各有各的作用,很多原则上的内容看上去很空、也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这些原则性的内容可以从更宏观的角度指导规则的实施、对不同规则适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矛盾进行权衡、对尚无具体规则调整的领域进行初步的管理,片面的将法律的所有内容都作为规则来看待显然是不妥当的。 1/2 1 2 下一页 尾页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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