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导报健康中国人系列活动组委会 主办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人员查询
搜索: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综合报道

一份判决书竟出现多处理解不通的表述

时间:2013-06-06 15:14:11  来源:宁夏新闻网  作者:李辉
导读: 一份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初字第878号《民事判决书》让银川市民董女士哭笑不得。6月4日,董女士告诉记者,这份判决书出现多处理解不通的表述,且混淆原告、被告所提供的证据。

   一份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初字第878号《民事判决书》让银川市民董女士哭笑不得。6月4日,董女士告诉记者,这份判决书出现多处理解不通的表述,且混淆原告、被告所提供的证据。

  董女士说,她和前夫2011年3月10日离婚,协议约定女儿由她抚养,前夫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可因为探视权问题,前夫将她告到法院。金凤区法院于今年4月25日受理此案,5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5月29日她拿到判决书时发现,其中有多处把原、被告弄混。比如判决书第2页,“原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这一部分,有一句“经质证,被告对离婚证无异议,原告提交的离婚协议书复印件,(被告)对真实性不认可,且这份离婚协议书与原告所持离婚协议书内容不一致”,这句话咋读都不通。通顺的叙述应是“经质证,被告对离婚证无异议;对原告提供的离婚证复印件,(被告)对真实性不认可,且这份离婚协议与(被告)所持离婚协议书内容不一致。”漏了一个被告,把被告误写成原告。判决书第3页,“被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这一部分,有一句“证明原告留存离婚协议书与房管局备案一致”。这是被告(董女士)提交的证据,不是为了替原告说话,而是替自己说话,所以应当是“证明(被告)留存离婚协议书与房管局备案一致”。“证据三是原告2013年1月3日通话清单一份,证明原告没有与孩子经常见面”,正确的表述应为“证据三是被告2013年1月3日通话清单一份,证明原告没有与孩子经常见面”,这里又把原、被告弄反。而且,这个清单是2013年1月至3月的通话清单,不是2013年1月3日的清单。

  对此,金凤区法院政工科王科长表示,从时间上看,该判决书还未生效,在未核实清楚的情况下,院方不会给出对与错的解释。他称,董女士若对判决书内容有质疑不服一审判决,可提起上诉。该院徐副院长同样持这种观点,认为不服判决可以上诉,对于被告投诉的问题,徐副院长表示核实后再说。(李辉)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来顶一下
返回首页
返回首页
发表评论 共有条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