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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设备租赁起纠纷 依法定争护营商

时间:2026-10-30 07:37:45  来源:健康中国人  作者:阿依姑·阿里木
导读:建筑设备租赁是建筑施工行业常见的合作模式,广泛应用于外墙施工、土建作业等工程场景。租赁交易中,双方本应依约履约、诚信经营,但实践中因租金结算不规范、设备损毁权责不清、违约金约定过高等问题引发的民事纠纷屡见不鲜,部分市场主体误以为合同约定违约金即可全额主张,极易产生不合理诉讼诉求。

  健康中国人(通讯员 阿依姑·阿里木)建筑设备租赁是建筑施工行业常见的合作模式,广泛应用于外墙施工、土建作业等工程场景。租赁交易中,双方本应依约履约、诚信经营,但实践中因租金结算不规范、设备损毁权责不清、违约金约定过高等问题引发的民事纠纷屡见不鲜,部分市场主体误以为合同约定违约金即可全额主张,极易产生不合理诉讼诉求。

  【基本案情】

  某租赁站主营建筑设备租赁业务,与被告舒某签订《电动镀锌吊篮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舒某因外墙装修工程所需,向租赁站承租6台电动吊篮,同时明确了租金计算标准、付款周期、设备损坏赔偿规则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等条款,合同签订后,租赁站依约完整交付设备及配套配件,全面履行出租义务。施工期间因冬季停工,双方办理设备报停手续,报停期间不计收租赁费,工程竣工后,舒某返还全部租赁设备,经双方现场核验,设备部分配件出现弯曲、报废损坏,共同确认维修及报废赔偿费用共计400元。设备返还后,租赁站多次通过微信、电话与舒某对账催款,舒某对欠款事实无异议且承诺付款,但长期拖延拒不履约。租赁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舒某支付租赁费43740元、设备赔偿费400元、违约金20000元。庭审中,被告舒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原告提交的租赁合同、设备收发单据、微信对账记录、沟通录音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实租赁事实、设备损毁及欠款事实。关于租金,双方微信对账时自愿确认优惠后租金为34000元,该合意合法有效,法院予以认定。关于违约金,合同约定金额远超原告实际资金占用损失,属于过高情形,根据法律规定,法院结合欠款金额、拖欠时长、当事人过错及实际损失,秉持公平原则,酌情考虑违约金,遂依法判决被告舒某支付原告租赁费34000元、设备赔偿费400元、违约金85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法官提醒】

  严守书面合同,规范交易约定。设备租赁必须签订书面合同,细化租金、付款期限、停工报停、损坏赔偿、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杜绝口头约定,从源头规避纠纷。

  留存交易证据,做到全程留痕。妥善保管合同、设备交接单、对账记录、催款记录等凭证,设备返还时现场核验、确认损耗,保障自身维权有据可依。

  理性认知违约金,合法合理维权。违约金以弥补实际损失为核心,并非合同约定金额即可全额支持,过高违约金可依法调整。

  恪守契约精神,诚信合规经营。承租方应按期支付租金、妥善保管设备,出租方应理性主张诉求,共同维护公平有序的建筑市场营商环境。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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