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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玩耍遇车祸 倾情调解化干戈

时间:2024-07-08 09:40:23  来源:健康中国人  作者:段小龙 丁峰 张风珍
导读:4月27日,济南某区韩某某驾驶鲁AXXX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沿安莒公路由南向北行至禹城市莒镇十字路口时,适遇路边玩耍的6岁儿童孟某某,由于车速过快,将孟某某撞出6米多远,造成孟某某左额颞顶骨骨折,孟某某受伤之后在山东某医院住院21天。

  健康中国人讯(通讯员 段小龙 丁峰 张风珍)4月27日,济南某区韩某某驾驶鲁AXXX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沿安莒公路由南向北行至禹城市莒镇十字路口时,适遇路边玩耍的6岁儿童孟某某,由于车速过快,将孟某某撞出6米多远,造成孟某某左额颞顶骨骨折,孟某某受伤之后在山东某医院住院21天。经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禹城市大队现场勘查后,依法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韩某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孟某某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之后,双方当事人就医疗费、二次手术费等费用发生纠纷。孟某某的父母向禹城市莒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委员会主任段小龙迅速介入调解。

  2月17日,孟某某的爷爷奶奶、爸爸妈妈等10几人得知孩子发生交通事故,便赶到事故现场,看到平时活蹦乱跳的孩子躺在路边林带里,被撞得昏迷不醒,大家异常愤怒,围着司机韩某某讨要说法。禹城市某镇调委会调解员赶到现场,首先稳定伤者亲属的情绪,配合交警部门搞好现场勘查。同时,疏散劝离孟某某的部分亲属,抓紧安排伤者住院治疗。之后调解员及时召集孟某某亲属,告知他们要理智做事。在调解开始时,双方争执激烈。肇事司机责备家长不看管好孩子,国道不是孩子游玩的场所;而伤者父母责备肇事司机车速过快,双方各争一词,无法达成一致。为了稳定伤者亲属情绪,调解员本着救人要紧原则,给肇事司机做思想工作,首先垫付20000元医疗费,给他们吃了一颗定心丸,让伤者安心住院治疗,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冲突。在交警事故认定书出来之前,采取冷处理工作方法。

  莒镇调委会段主任在发生事故之后,进行认真调查,通过询问肇事司机韩某某得知,肇事车辆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第三者商业险。段主任及时到该保险公司了解详情,得知本次交通事故就发生在保险期内。如此,本案涉及了三方当事人,伤者、肇事司机(实际车主)和保险公司,三方争论的焦点在于各方责任划分问题。

  3月22日,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禹城市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韩某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孟某某承担次要责任。韩某某认为,认定书符合事实和法律法规,没有申请复核。调解员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本案的核心证据,对认定本案的事实、明确各方责任具有决定性作用。

  5月28日调解委员会主任段小龙通知三方当事人参与调解,伤者孟某某的母亲索要50万,并要求肇事者承担孩子由此引发的相应责任。肇事司机不能接受孟某某母亲的要求,调解陷于僵局。针对孩子受到伤害的事实,调委会建议三方共同委托山东某司法鉴定中心对伤者伤残系数、护理期限及人数、营养期、二次手术费等情况进行司法鉴定,三方对此没有异议。

  6月25日山东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据此对伤者赔偿明细一目了然。调解委员会邀请当地知名律师、法律顾问、法院退休老法官成立调解小组通知三方进行调解。段主任认真分析后认为,要打破僵局必须从法律上寻求解决问题的支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一步协商,找到三方都能接受的平衡点。最终三方当事人都表示同意调解。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超过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三十至四十的赔偿责任;(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至七十的赔偿责任;(四)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至九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明确肇事者与伤者责任比例按8:2为宜。由于肇事车辆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加入强险这样该保险公司在三者责任限额范围内对伤者进行赔偿。根据《保险法》之规定,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50万的第三者商业险,这样,强险之外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本来由肇事司机韩某某赔偿,这样由该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伤者住院时,肇事司机韩某某垫付的20000元由保险公司对韩某某进行补偿。法医鉴定费(1400元)的80%由韩某某承担。至此,我们在法、理、情并用的劝说下,三方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赔偿伤者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17.2万元,保险公司返还韩某某垫付医疗费20000元,同时韩某某承担法医鉴定费1120元。本纠纷在调委会主持下得到圆满解决。

  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交通越来越发达,相应的是交通工具一一各种车辆越来越多,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有逐年增多趋势。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于责任认定时间较长,程序复杂,死者或伤者心情焦躁不安,容易导致矛盾激化。这起纠纷成功化解给我们的启示有以下几点:

  首先,稳定伤者或死者家属情绪。增强亲属调解解决纠纷的信心,稳定亲属情绪才有引导双方或多方协商谈判的可能。

  其次,明晰责任。这就要求依法办事,按照法律程序解决矛盾纠纷,这是解决矛盾纠纷的根本。伤者亲属想争取较高的赔偿,而保险公司或对方尽量减轻责任,降低赔偿金额,这在交通事故纠纷处理过程中是常见的。如果没有法律作依据,肯定是各抒己见,相持不下,这就要求调解人员在明法析理的过程中以人为本,尽量照顾伤者利益,同时统筹各方利益。寻求最有利于伤者的法律依据,毕竟伤者是受损失较大一方,这既体现了调解人员的人文关怀,也有利于取得伤者的信任。有了法律依据,各方对赔偿金额的要求就会逐步回归到合理区间,加之人性化的调解,最大限度满足伤者的要求,再配合耐心细致工作,才能取得多方达成一致,平息纠纷。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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