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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图通过合同诈骗填补经营亏损 一男子获刑七年并处罚金

时间:2024-06-28 15:31:47  来源:健康中国人  作者:张振兴
导读:合同是市场经济活动中,最常见、也是最重要的交易形式,然而,一些不法分子通过虚假身份信息实施合同诈骗骗取钱财。近日,新疆英吉沙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合同诈骗案件,判处龚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健康中国人讯(通讯员 张振兴)合同是市场经济活动中,最常见、也是最重要的交易形式,然而,一些不法分子通过虚假身份信息实施合同诈骗骗取钱财。近日,新疆英吉沙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合同诈骗案件,判处龚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案情回顾

  龚某长期以承包土地为生,2023年,由于经营不善导致亏损。无力补偿的龚某打起了歪主意,利用自己长期以来承包土地的经验和人脉,以虚假方式向他人介绍承包土地来赚取承包费。起初,龚某联系朋友豆某,称自己有土地对外承包,让豆某帮忙联系承租人,介绍成功后,会支付好处费。

  2024年1月,豆某的朋友刑某托豆某介绍对外承包地块,在豆某的引荐下,龚某向刑某介绍了位于某乡镇的地块(龚某未实际取得该地块承包权),并称该地块无任何纠纷,可随时签订合同,双方初步商议承包价格为每亩2100元。

  1月13日,刑某将地块对外承包的消息发布在自己的社交平台账号。同日种地大户王某看到刑某发布的对外承包土地消息后,便联系刑某一同实地查看地块,查看后表示愿意承包该土地。次日,龚某明知自己未取得土地承包权,还编造虚假姓名和身份证号,甚至编造了一家公司名称,与王某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并收取合同总金额151.14万元30%的定金50万元。事后,龚某向豆某、刑某支付7.635万元中介费后,将剩余的42.365全部用于归还债。1月21日,龚某将豆某、王某的联系方式拉黑,并通过客服电话将用于收取50万元定金的银行卡注销。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公司的名义和事实,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害人报案后,居间介绍人豆某和邢某向受害人王某退还居间费人民币共计7.635万元,剩余款项人民币42.365万元被告人龚某未退还。龚某的行为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其已实际骗取50万元款项并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因害怕被被害人发现而承担责任,驾车逃离,拉黑被害人及居间人,并注销自己收款的银行卡,系犯罪既遂,因害怕未继续诈骗剩余合同价款101.14万元系犯罪中止。且被告人龚某有犯罪前科,应依法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六十七条第三款之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龚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责令被告人龚某向被害人王某退赔人民币42.365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法官提醒

  签订各类合同在日常生活中很常见,交易越多使用的合同量就越大,合同诈骗犯罪活动具有隐蔽性、多样性,遭遇合同诈骗不仅会侵犯个人的财产权利,还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日常生活中,签订合同之前一定要核实合同签订的企业或个人,评估对方的履约能力后再做决定,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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