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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公证处: “赠与+居住权”公证为老年人解后顾之忧

时间:2022-10-20 17:22:18  来源:健康中国人  作者:朱善永 孙红岩
导读:近日,哈市市民陈先生遇到了一件关于房子的烦心事,他欲把房子过户给儿子却又担心将来老无所居,哈尔滨公证处公证员通过办理“赠与+居住权公证”,帮助他解决了后顾之忧。

  健康中国人讯(通讯员 朱善永 孙红岩)近日,哈市市民陈先生遇到了一件关于房子的烦心事,他欲把房子过户给儿子却又担心将来老无所居,哈尔滨公证处公证员通过办理“赠与+居住权公证”,帮助他解决了后顾之忧。

  陈先生今年65岁,丧偶后带着儿子小顾生活,随着儿子结婚生子,小孙子也到了上学的年龄。陈先生所住的房子是一所知名小学的校区房,因学校要求房产需要登记在学生父母名下,他决定把这处房子过户给儿子小顾,用于孙子上学。但同时陈先生心里也有一些顾虑,自己只有这一套房子了,过户以后房子就属于儿子,自己还能不能一直在这居住?如果儿子把房子卖了,自己不就无房可住了吗?万一儿子婚姻不稳定,离婚了会不会被儿媳分走房子?带着重重疑虑,陈先生来到哈尔滨公证处向公证员咨询。

  公证员程煊淇仔细向陈先生了解了情况,并征询了其儿子小顾的想法。小顾表示,房子过户给自己后,父亲仍然可以在这里居住,自己也不会卖掉这处房子。尽管有儿子的保证,陈先生仍然觉得不放心,于是公证员根据他的需求定制了一个“赠与+居住权”公证方案。公证员首先为陈先生和小顾办理了赠与合同公证,陈先生将房产赠与给儿子小顾个人所有,不作为小顾与妻子的夫妻共有财产,这样,即使小顾婚姻有变故,离婚时也不会分割这套房产。同时,小顾必须保障陈先生的居住权利,在该房产上为其设立居住权,父子双方订立居住权合同,约定陈先生在有生之年均可居住于该房屋,小顾不得对外出租该房屋。公证员提醒陈先生,要及时到房产交易部门进行居住权登记,居住权一经登记即设立,且不因房屋所有权的变更、转让而消灭,也就是说,即使这处房子被卖给他人,陈先生仍有居住权。这个“赠与+居住权”公证方案打消了陈先生的全部后顾之忧,陈先生满意地办理了公证。

  “自己就这一套房子,赠与给子女将来没地方住怎么办?”很多当事人尤其是老年人有这样的顾虑。2021年1月起实施的《民法典》,首次将“居住权”纳入其中,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公证员提出的“赠与+居住权”组合公证方案,让很多有此类需求的当事人免除后顾之忧。此外,也可以通过“居住权+继承公证”、“居住权+离婚协议公证”等组合方式,有效梳理财产归属,解决离婚财产分割、老人以房养老、多子女继承等问题,保障老人、夫妻一方或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预防家庭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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