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公路收费不超过25年
意见稿对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做出了调整。
政府收费公路方面,高速公路实行统借统还,修订后的《条例》不再规定具体的收费期限,按照用收费偿还债务的原则,以该路网实际偿债期为准确定收费期限。高速公路以外的政府收费公路,维持现行《条例》最长不超过15年、中西部最长不超过20年的规定。而对于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其中,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高速公路,可以约定超过30年的特许经营期限。
政府收费高速公路在政府性债务偿清后,以及特许经营高速公路经营期届满后,其养护、管理资金可按满足基本养护、管理支出需求和保障效率通行的原则实行养护管理收费,以解决高速公路养护费用的问题,保证高速公路正常通行。
按现行条例规定,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收费公路门槛提高
虽然规定长期收费,但交通部也表示,要严格控制高速公路以外的收费里程规模,严格收费公路的设置。
意见稿规定,新建和改建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下(含二级)的公路不得收费,已经取消收费的二级公路升级改造为一级公路的,不得重新收费。最终实现只有高速公路收费,其他公路全部回归公共财政承担的目标。
此外,独立收费桥隧的设置标准也有所提高,由原来的二车道800米和四车道500米统一提高为1000米以上。 2/6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尾页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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