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路收费咋防范被挪用?
此前,因为管理不规范,新华社曾报道,北京、江苏、广东等一些地方变着“戏法”多收费,“收够了还收”、“延长收费期”。比如,首都机场高速公路在收费3年多后,于1997年改变了经营性质,成为经营性道路,被重新批准收费30年;广东省的广佛、广深高速这样热门线路的收费除了还本付息外,还违反“高速公路收费只能用来偿还贷款、道路的养护以及相关管理成本等,不得挪作他用”的规定,执行统贷统还,补贴尚不赚钱的高速公路,以及新高速公路的建设。
《条例》征求意见稿怎么规避这些混乱的管理模式?
魏东介绍,修订稿拟规定,新改建二级及以下公路不得收费,且政府收费公路收支纳入预算管理。
魏东说,修订稿进一步规范了收费公路转让,强化政府对收费公路的监管,明确转让政府收费公路权益中的收费权,应当综合考虑转让的必要性、合理性、社会承受力、债务余额等因素,并严格限制,且政府收费权转让的出让价不得低于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此外,转让特许经营公路收费权,应当征得签订该特许经营协议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同意,并重新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意见稿还特别规定,不得以转让为由提高车辆通行费标准。转让政府收费公路的收费权可延长不超过5年的收费期限,转让特许经营公路收费权不得延长经营期限。
在政府使用收费公路资金方面,修订稿也拟规定加强监管,在高速公路实行联网收费和电子不停车收费,减少收费站数量。
意见稿明确,政府收费公路不得无偿划拨,除收费公路权益外,收费公路资产不得转让和上市交易,确保公路不偏离作为交通基础设施的公益属性。 5/6 首页 上一页 3 4 5 6 下一页 尾页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