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收购补偿制度,维护国家和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郑州市政府日前印发《郑州市国有土地收购补偿办法补充规定》,采用买断方式补偿的,不再采用按收购地块新规划用途评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
根据《补充规定》,采用买断方式补偿的,按收购地块土地登记的使用权面积、用途和使用权类型的评估价与地上具有合法产权的建(构)筑物的评估现值以及宗地范围内的其他设施评估价之和,或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补偿基价,并在此基础上增加20%确定补偿总价款。有产权证书的不动产,按产权证书认定;无产权证书的不动产或需增加补偿内容的,由郑州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研究确定。(记者 董艳竹)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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