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法律中心法律热线“16829999”有关咨询人员告诉《法制日报》,只有符合国土资源部2001年10月20日发布的《划拨用地目录》内的建设用地项目才可使用划拨土地。《划拨用地目录》第4条也明确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等不再符合本目录的,应当实行有偿使用。
据了解,三浦公司是一家民营投资公司,其单位性质并不在划拨用地范围。国土资源部法律中心有关人士表示,不属于划拨用地范围的建设用地单位必须通过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换言之,按照《划拨用地目录》规定,三浦公司要取得三义庙2号院的土地使用权,必须足额缴纳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后,相关土地管理部门才可为其办理土地过户手续。但是,北京海淀区国土资源分局并未执行这一规定,在未收取三浦公司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为其颁发了划拨性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事实上,不仅是划拨土地在转让时必须缴出土地出让金,就是出让土地上的附着物也必须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出让金。
至于三浦公司是否可以享受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三浦公司是否依法缴纳了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始终未予答复。
据了解,北京海淀区三义庙2号院应缴纳土地出让金至少在3000万元以上。11家民营教育机构称,北京市海淀国土资源分局的做法或将造成巨额国有资产的流失。 2/2 首页 上一页 1 2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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