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日前出台相关工作意见,要求规范土地登记行为,提高土地登记公信力,保障土地交易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天津局明确,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第一批)〉的通知》中有关“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为名录以外的机构办理储备土地登记、核发土地使用证”的规定,凡办理储备土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因更名或按照拟供地范围办理分割登记的除外)及抵押登记的,申请人应提交《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登记机构应当核实申请人是否为《名录》范围内的储备机构,在《名录》范围内的给予办理,不在《名录》范围内的不予办理。
对于已按照《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了储备土地登记、取得土地使用证,且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下发前已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的,可予办理储备土地抵押登记。在办理整理储备土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抵押登记时,申请人仍按照《天津市土地登记技术规范》规定提交有关要件。
此外,该局还明确土地登记实行严格统一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法定主体,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政府派出机构一律不得登记发证。(吴岗)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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