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导报健康中国人系列活动组委会 主办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人员查询
搜索: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强生纵向垄断案:一审曾判强生胜诉

时间:2013-08-01 17:41:48  来源:财新网  作者:霍冰一
导读:上海高级法院8月1日终审宣判,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强生(中国)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因纵向垄断行为,共同赔偿北京锐邦涌和科贸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3万元。

  上海一中院认为,锐邦公司提交的证据仅为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在互联网上对其缝线产品所作的简短介绍,法院认为这并不能确切地反映出《经销合同》项下产品在相关市场所占份额,更不能说明相关市场的竞争水平、产品供应和价格的变化等情况。相反,强生公司提交的证据还表明存在多家同类产品的供应商。因此,法院审判认为,要确定存在垄断行为依据尚不充分。

  其次,对于垄断行为与损害是否构成因果关系,法院认为,锐邦公司也未能对此充分说明,因为垄断行为所遭受的损害,主要应该为排除、限制竞争所带来的损害。

  锐邦公司为表明损害,向法院提交了损失明细表,主要包括2008年绩效达标返利,2008年、2009年合同的履行利益,员工遣散费,商誉损失,履约保证金,积压库存,高价购货价差等。

  法院认为,这些所谓的损害,性质上与价格限制条款本身并无直接关联。同时,根据证据,也不能认定强生公司因执行价格限制条款,而提前中止并拒绝继续与锐邦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在这个角度而言,锐邦公司主张强生公司赔偿损失也缺乏依据。

  锐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后向上海市高级法院提起上诉。(实习记者 霍冰一)

责任编辑:guanliyuan
来顶一下
返回首页
返回首页
发表评论 共有条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