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级机构“宽进严管” 还须防被打分者收买打分者
日前,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保险资金投资债券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监管的通知》,被保险业投资人士解读为顺应评级市场化的表现
保监会日前下发《关于加强保险资金投资债券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监管的通知》,对此,大公国际总裁关建中对记者表示,“宽进严管”具有积极意义,同时,还须防范暗箱操作。“持续监管评级机构的过程,关键在于防范被打分者收买打分者的情况。”他称。
同时,某中资险企资管事业部固定收益组人士对记者表示,在国内评级机构开始进行市场化竞争的趋势下,保监会出台的这一通知,对险资是利好,这将拓宽险资可以投资的债券范围。
应“市场化”之势
8月5日,中国保监会下发了《关于加强保险资金投资债券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监管的通知》(下称《通知》),同时对评级机构作出相关规定,以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信用风险管理,规范外部信用评级使用行为。
《通知》被保险业投资人士解读为,这是对险资投资债券使用评级机构的一种“放宽”。
此前,获得保监会评级资质认可的评级机构仅4家,分别为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下称“大公国际”)、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下称“联合资信”)、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新世纪(12.42, -0.38, -2.97%)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近年来,随着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下称“东方金诚”)、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下称“鹏元”)等评级机构的发展,评级市场逐步进入了市场化竞争阶段。而上述《通知》的出台,是保监会审时度势,顺应评级市场化的表现。
“不排除东方金诚、鹏元向保监会反映,希望其评级结果得到认可。保监会也会意识到了评级是一种市场化的行为,可以由作为投资主体的险资作出选择。” 某中资险企资管事业部固定收益组人士对《证券日报》记者分析道。
险资是债券市场的投资主力,债券投资的主要风险是信用风险,信用风险的重要衡量标准是信用等级,因此,评级机构对险资的债券投资具有重要的影响。作为保险行业的监管者,保监会十分关注险资的债券投资风险,很早就关注到了信用评级和评级机构。
早在2003年,保监会就开始认可评级机构,并规定险资只能投资由保监会认可的评级机构评级并达到一定级别的债券。同时,保监会很早就关注到要减小对评级机构的依赖,要求保险公司建立自己的内部评级系统。 1/2 1 2 下一页 尾页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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