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8月7日~8日,2013年全国环境政策法制工作研讨会在西安召开。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潘岳要求创新环保政策法规,推动经济社会转型。
从事政策法制的工作人员应该关注国家的战略性问题,强化宏观综合意识。为此,环境保护部特别邀请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王浩院士、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副理事长杨朝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研究所研究员、中国能源研究会常务副理事长周大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城市和小城镇改革发展中心主任李铁,分别就我国水环境问题解决策略、应对群体性环境事件、能源绿色低碳发展以及城镇化建设等议题做专题报告。
会议期间,参会代表还就建立与完善最严格的环境管理制度、环境法规建设、环境政策创新和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等4个专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从即日起,本报将连续刊登专家专题讲座和分组讨论内容。
□阅读提示
我国水资源匮乏,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不到世界人均水资源占有量的1/3。虽然水环境质量有所改善,但是未来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压力还会增大,水环境保护工作任重道远。我国已进入水环境调控的敏感时期,亟待实现传统模式的全方位转型,包括外延式发展向内涵式发展转变,水量管理向水量水质联合管理转变,陆域管理向陆海一体化管理转变,常规管理向常规与应急综合管理转变,借助现代监测分析技术,实现多维、临界、动态的深层次、精细化的智能调控,从而确保水环境安全,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流域水污染防治体系与策略。
而对于传统的水环境问题解决方案,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王浩院士认为有很多不足之处。比如:污染物总量控制缺乏系统设计、污水排放标准不适合中国国情、违法排放成本低、缺乏激励机制、污水处理效率较低等问题,解决还需多种途径。
■基于流域水循环控制污染物总量,实现环境倒逼
流域水循环是水资源形成演化的客观基础,水资源问题不论其表现形式如何,都可归结为流域水循环分项或伴生过程导致的失衡问题。自人类开始开发利用水资源,天然的一元循环结构就被打破,形成了“自然—社会”二元水循环结构。水循环的管理目标是公平、高效、可持续,实现健康的水循环。上游地区的用水循环不影响下游水域的水体功能;水的社会循环不损害水自然循环的客观规律,至少要减少冲击。“水环境要管理好,要实现以流域为基础的、流域和行政区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王浩强调。
目前我国在总量控制上缺乏系统性设计。王浩介绍说,这体现在多个方面“脱节”,比如质量目标与环境监管脱节,总量控制与浓度控制脱节,污染控制与水生态保护脱节,达标排放控制与环境质量达标脱节,以及行政区为基础的环境功能区划分与流域水污染调控脱节。“现行的水环境污染物总量控制,缺乏与排放标准、地表水质量标准相适应的、统一的水环境容量核定与分配方法。”王浩表示。
制定基于流域水循环的总量控制体系,实现环境倒逼,是解决我国水环境问题的策略之一。王浩说,基于流域水循环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核心技术支撑是基于流域水循环及伴生过程的模拟调控平台,包括“自然—社会”二元水循环模拟模型、集总式水资源合理配置模型、流域水化学模拟模型以及流域水生态过程的模拟模型。
■提高排放标准,加大超标惩罚力度
我国污染源排放标准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1996)和《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2002),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但是排放标准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2002)并未实现对接。特别是对于气候变化与强人类活动影响下的缺水地区,水环境容量十分有限,导致即使所有污染源都实现达标排放,依然不能满足水域环境质量的要求。
“排放标准是环境执法的基石。但是,我国的污水排放标准还不能很好地适应我国国情。”王浩表示。上世纪70年代初,我们学习借鉴国外,包括北美、欧洲、日本等国的排放标准。但我们要看到,在北美和欧洲,100公里的河道可能只有3~5家工厂,每个工厂按照排放标准排放,河流水环境容量是够的。但我国长三角、环渤海、珠三角这些地方,100公里河道就有1000多个工厂,如果按照同样的排放标准排放,就会大大超过水环境容量,从而带来严重的水环境问题。
要适时修订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已施行10多年,随着时间的推移、科技的进步以及公众对环境质量要求的提高,这一标准已不适应当前水环境管理的需要。比如太湖流域出台了《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北京市出台了《水污染排放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标准比国家标准更加严格。地方标准的出台,为国家制定更严格的水环境排放标准提供了范例。 1/2 1 2 下一页 尾页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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